星期二, 5月 21, 2013

不同意,但必須捍衛的自由

[達克日記] 2013/5/21--不同意,但必須捍衛的自由


[新聞] 網上看院線片 境外侵權網站擬封鎖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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縱使,我很討厭盜版。

但智財局這種行為是嚴重違法的!
人民有言論跟秘密通信的自由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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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/default.aspx?tabid=64#b

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。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,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,不得逮捕拘禁。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,不得審問處罰。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,拘禁,審問,處罰,得拒絕之。
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,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,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,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。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,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。
法院對於前項聲請,不得拒絕,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。逮捕拘禁之機關,對於法院之提審,不得拒絕或遲延。
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,法院不得拒絕,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,依法處理。

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,講學,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
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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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現行犯是「他犯罪的當下,你立刻抓到他正在犯罪的證據」。

人人得而逮捕現行犯,是為了「阻卻違法」,而不是為了國家安全,更不是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。

我去一個有很多盜版資訊的網站,但若我沒有抓這些盜版程式,我就沒有犯罪,我不是現行犯,任何國家單位都沒有資格抓我。

這就像我走在馬路上,路邊有賣盜版皮包的攤販,我看了那個攤販一眼,我並沒有犯法一樣。

智財局哪來那麼大的權力?警察局頂多抓那個盜版皮包小販,哪有權力把全馬路所有路人眼睛往這個小販看的視線都擋住?

在還沒有實際進行盜版下載之前,台灣沒有任何單位有權力阻止任何單一國民上任何網站。

就算,有實際盜版行為,也得一個一個抓,不能一次直接封掉整個國家網路連網這個網站的通道。

若幹到這種程度,跟白色恐怖有什麼差別?
台灣是還在戒嚴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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狀況很簡單:「我不同意某些人的話,但我捍衛這些人的言論自由。」

管制網路,就是封鎖人民的思想、言論、出版與其他相關的自由,這在中華民國憲法當中很明顯完全不能被成立。

我才不管大陸或北韓,甚至是全世界其他地方怎樣。

但台灣用了這麼多先祖的生命與血淚,才打造出來的自由民主,不能毀在這些腦殘官僚的人治手上。

你智財局的等級只有行政命令。
你立法院的等級也只有法律。

人民的自由等級是憲法。